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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与立法监管.docx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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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处 装订处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考试卷2019年春季学期期末(2020.2《经济法》 讲师:李建仁—,请选择以下(20)个题目之一,写一篇期末试卷。 1.关于投资收益公司股东权利 论公司股东累积表决权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地位 企业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企业合并集中审查制度 未成年人广告立法完善保护制度 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关于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和对策 关于房地产租赁 完善论法律性质与立法的市场法制 ve 比特币监管 论文题目由老师指定。 收集与论文相关的材料,包括某些案例,并参考某些文献资料。 论文题目应由讲师指定。 广泛收集与论文相关的材料,包括某些案例,并参考某些文献资料。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体比特币的法律规定,粗体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四字体,标题为粗体,行距为行距的1.5倍; 论文字数控制在2000-2500字以内; 论文题目用宋体3号字体,粗体居中; 正文为宋体4号字体,标题为粗体,行距为行距的1.5倍; 论文字数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题目的书写顺序是1,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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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稿注意事项: 1、所有论文均以本文件为封面,注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称+学号+姓名”命名。 2.所有论文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在线提交并上传至教学教学平台。 如平台在截止日期后关闭,将不接受重新提交。 3. 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等情况,将按照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规制 比特币是2012年以来活跃于货币领域的新生事物,比特币应时代需求而生。 它的价值和效用为人们所认可,其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其中,其去中心化特性带来的匿名、无边界等一系列优势深受人们欢迎。 但这一特性也带来了价格剧烈波动、洗钱或影响国家法定货币和货币政策等问题。 针对比特币的风险,中国选择限制比特币与银行业的接触,从而切断风险的传导。 世界各国在面对比特币问题时也表现出不同的态度,例如在税法、消费者保护、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判例法等诸多领域规范比特币的运作。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其货币功能来判断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同时论证比特币对国家货币体系、个人消费模式和司法领域的影响,强调对比特币进行适当监管的必要性。比特币。 另一方面,本文也将借鉴欧美比特币监管策略和方法,详细分析我国2013年出台的比特币相关规定,找出我国比特币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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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分析和中国的实践,我们将构建中国比特币立法的框架和原则。 一、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在比特币系统中,交易信息和数据以文件的形式永久记录,每个文件就是一个区块。 每个区块的第一笔交易都是专门的,这笔交易产生了一种新的电子货币,比特币,由区块的创建者拥有。 当然,区块的创建者并不是无偿获得比特币,而是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需要使用具有相当计算能力的计算机,投入一定的时间,消耗一定的电能。 而且,根据比特币技术的编程设计,未来获得比特币的难度越大,消耗的能量就越多,这意味着通过计算获得一个比特币的成本更高。 这很像花费资源去挖金矿,将黄金注入流通。 通过“挖矿”行为获得比特币,从法律上讲,在原有的产权取得基础上,应该属于劳动生产。 在承认数据权利的前提下,应承认其合法性。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些都为承认类似“挖矿”获取比特币的数据权利获取方式的合法性预留了立法空间。 参与者加入比特币网络意味着认可比特币的运行机制,这是最基本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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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协议在民法上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而是一种共识机制。 在该机制中,每个参与者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相互信任,所有交易均公开透明。 2、比特币的立法监管 比特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两大风险:一是国内比特币交易投机性强。 比特币目前最大的风险是价格暴涨暴跌带来的投机风险。 仅自 2013 年以来,比特币的价值就上涨了 92 倍。 由于比特币市场容量小,交易24小时开放,涨跌不限。 价格容易被投机者控制,波动剧烈,风险大。 普通投资者如果盲目跟风,很容易损失惨重。 其次,针对比特币的诈骗案件频发。 比如在香港注册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的负责人就卷款跑了。 他涉嫌编造网上比特币交易平台并从中骗取资金,致使1000多名投资者损失超过2500万元。 国际对比特币的看法和监管措施 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和价格波动带来的投资风险引起国际关注。 一些国家近期表态并采取监管措施。 一是厘清比特币的本质。 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比特币为其法定货币。 2013年11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致参议院听证会的信中指出比特币的法律规定,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美联储无权对其进行直接监管。 欧洲央行将比特币归类为具有双向流动特性和买卖价格的第三类虚拟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或实物商品和服务,认为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最大的区别是它是否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 德国认为比特币既不是电子货币也不是合法的支付方式。 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记账单位”。 比特币作为记账单位,具有与外汇相同的结算功能,但不能作为合法的支付手段。法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指出,比特币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尚未被目前已列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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