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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党委委员杜金富:数字货币发行理论与路径选择

imtoken官网下载2.0国际版 2023-11-06 05:13:23

作者|杜金富《中国银保监会》

文章|中国金融2018年第13期

数字货币发行是当前的热门话题。 对于数字货币发行的理论分析和路径选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着重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界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分析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探讨数字货币特别是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路径选择。

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

货币与法定货币

金钱的定义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 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的发行量是由什么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货币进行定义和衡量。

一是从具有货币功能的金融工具来定义和计量货币。 货币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表现为执行货币功能的各种金融工具,如货币、存款、外汇、票据、短期债务工具等。货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价值尺度的四个基本功能上、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储存手段。 不同的金融工具在不同的场景下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发挥着不同的货币功能,各有侧重。 不同的金融工具执行货币功能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可以用货币性或流动性来描述。 在计量货币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具有不同货币功能的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的货币等级。 比如货币是M0,流动性最强,是高能货币; M0和活期存款为M1,货币M1+定期存款+短期债券为M2,货币次于M1; 股票和债券等货币较弱的金融工具也包括在流动性总额中进行计量。 不同等级货币的货币主要体现在其转化为高能货币的能力上。

二是从货币发行部门定义和计量货币。 也就是说,哪些部门发行可以被定义为货币的金融工具,哪些部门发行不被定义为货币的金融工具。 发行基础货币,即高能货币的中央银行; 发行存款货币的存款性金融公司,即通过信贷业务创造存款货币; 非居民部门属于货币发行部门。 一般来说,居民部门、不发行票据和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地方政府等,不列为货币发行部门。

三是从货币持有部门定义和衡量货币。 这是从各部门持有的金融工具对宏观经济影响的角度来定义和衡量货币,包括除中央银行、存款性金融公司和中央政府以外的所有居民部门。

通过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货币是由各种具有货币功能的金融工具组成的,货币只是货币的一种形式; 第二,发行法定货币的部门是一个系统,中央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非金融公司等,不仅是中央银行或存款性金融公司,非金融公司也是货币发行部门; 第三,不同的货币发行部门在货币发行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中央银行发行高性能法定货币,存款性金融机构发行和创造存款货币,非金融企业普遍发行弱货币属性的金融工具。

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

由于研究视角不同,对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界定范围并不一致。 本文主要从货币发行部门及其发行数字金融工具的货币性能的角度定义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 也就是说,在数字货币的形式上,上述不同称谓的数字货币是根据其发行部门及其与法定货币的关系来定义的。 这里所说的数字化,不仅包括基于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的加密字符串形式的数字化,还包括传统的数字化或基于中心化账户的电子化。

虚拟货币是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不能直接兑换成法定货币的数字货币。 虚拟货币脱离法币体系,货币属性较低。 严格来说,它不是货币,而是在特定虚拟环境中流通和使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一定货币功能的虚拟资产或虚拟商品。 . 常见的虚拟货币包括优惠券、游戏币、积分等,一般都是数字化的。 比特币、以太坊等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又称“加密资产”),虽然没有直接的合法发行人,但其货币特性决定了它们仍然属于一种特殊的新型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是存款性金融公司发行的可以直接兑换成法定货币的数字货币。 电子货币常见的形式有银行卡、网上银行等。近年发展迅速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金融企业支付工具,由于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可以看作是电子货币的一种。通过储备基金与存款货币。 电子货币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转换为法定货币,是法定货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数字货币的概念,理解并不一致。 近期,人们热议的数字货币,大多指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基于数字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私有加密货币。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将数字货币分为两个层次,通用数字货币和狭义数字货币。 广义的数字货币包括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 狭义的数字货币是指数字虚拟货币,包括私有加密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又称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即基础货币的数字形式,属于中央银行的负债。 基础货币包括货币和存款准备金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可以相互转换。 其中,存款准备金已经数字化,目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研究货币数字化的技术可行性,一些研究将此类正在开发的货币称为央行加密货币。

通过以上定义,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不同的发行部门在数字货币的发行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与货币发行的原理是一样的。 二是数字货币的发币问题最终体现在它与法定货币或法定数字货币的关系上,即与央行的清算关系上。 存款性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之所以强势,是因为它最终可以用央行法定货币或法定数字货币结算,而虚拟货币一般不能用央行法定货币或法定数字货币结算。 三是数字货币发行者的性质与所发行数字货币的货币强弱没有必然联系。 理论上,央行可以直接为虚拟货币提供清算服务,解决数字货币的货币问题,但这不会改变虚拟货币发行人在数字货币发行中的角色。 也就是说,理论上中央银行可以直接为虚拟货币提供清算服务,但发行虚拟货币的机构不能算作存款性金融公司。 发行虚拟货币的机构是否为存款性金融公司取决于其在数字货币发行中的作用,如是否发行贷款等负债业务来创造存款。 这也为我们研究数字货币发行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数字货币发行与金融体系

数字货币的发行是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币体系管理,按照一定规则发行和衍生数字货币的过程。 数字货币的发行既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也需要经济关系的调整。 数字货币发行涉及领域广泛,存在信用和支付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建立相应的金融体系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准入制度和支付结算制度。

数字货币发行及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机构准入制度和金融工具准入制度。 机构准入制度主要是确定哪些机构可以纳入货币发行部门体系,是法人机构从事数字货币发行相关业务的准入许可。 获得准入许可的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接受相应的监管,规避信用和支付风险。 机构准入制度是保障和控制货币发行的重要阀门。 金融工具准入制度是基于职能监管的角度,确定哪些金融工具应纳入货币范围。 数字金融工具的货币性质,是否可以纳入,如何纳入法币体系,都需要一套完整的市场准入规则来保障。

在当前信用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中发行货币显得尤为重要。 中央银行作为法定货币发行的主管部门,必须对发行数字货币的部门和相应的金融工具进行管理,并将其纳入监管体系,以保障法定货币体系的运行。 普通手术。 从广义上讲,电子货币已经纳入法定货币体系,电子货币的发行必须获得准入许可。 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制度、非金融支付机构准入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货币市场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发行准入制度等。

从狭义上看,由于发行流通范围有限,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传统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尚未纳入法币发​​行部门体系,相应的虚拟货币无法直接清算由法币发行,其准入制度尚未建立。 谈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量加密货币的出现和流通,以加密货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的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其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壁垒正在逐渐被突破。 会不会融入法币体系,如何管理,值得深入研究。

数字货币发行及支付结算系统

支付结算系统是数字货币顺利发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数字货币发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切数字货币交易、清算和结算活动都离不开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实施范围等支付结算系统的保障。 支付清算系统包括账户管理系统、支付工具管理系统、反洗钱系统、支付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系统等诸多方面。

在法币体系中,中央银行一般负责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特许清算机构提供账户、清算和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账户、支付工具和结算服务。为居民和个人提供服务。 支付结算体系较为完备。 但就虚拟货币而言,由于不属于法币体系,其支付结算系统和基础设施一般由虚拟货币发行方自行开发和维护,而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则由社区共同维护.

数字货币发行创新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是金融体系创新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数字货币形态的变革,对传统的货币发行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无论从市场需求还是货币管理角度,都需要对数字货币发行体系进行创新。 尤其是目前,各种数字货币名称繁多,鱼龙混杂。 他们中的大多数绕过中央银行进行权力下放。 随着流通范围和应用深度不断扩大,可能冲击央行货币发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影响货币政策。 有效实施。

目前,加强对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研究,对于数字货币发行和虚拟货币管理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与数字货币发行相关的金融体系。 技术基础当然很重要。 如果不对创新金融体系进行合理化和优化,将难以解决当前数字货币市场的乱象。

数字货币发行制度创新路径探讨

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更多的考虑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维护当前技术和市场条件下的金融秩序和货币市场的统一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必要从宏观的角度来思考数字货币发行体系的创新。

从广义的数字货币来看,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较为完善。 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优化结算清算流程,充分发挥央行集中清算功能,提高支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从货币发行角度看,对于具有货币衍生功能的发行机构,可通过扩大存款类金融机构范围,纳入统一管理; 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发行机构,如大型支付机构比特币的发行量是由什么决定,必要时可直接纳入。 由中央银行直接提供清算服务的法定货币系统。

从狭义的数字货币来看,目前虚拟货币的规模普遍较小,流通范围相对封闭,运行机制模式不统一。 对于这类数字货币,当前研究的重点应该是是否将其纳入法币体系管理; 如果没有,如何加强监管; 非金融机构的开放,如何匹配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支付结算制度等监管制度; 等等。 尤其是具有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的加密数字货币,近年来发展迅速,其货币特性逐渐显现。

从法定数字货币的角度来看,加快央行加密数字货币的研究和推出,实现网络世界与传统金融体系的有机融合,可以为数字经济创新留下足够的空间。 央行加密数字货币的研发涉及面很广,不仅涉及技术问题,还涉及一系列金融制度创新。 如果央行加密数字货币发行给传统金融机构,涉及到对现有央行清算系统流程的再造; 如果发行给非金融机构还是直接发行给个人,就涉及央行是否直接向非金融机构乃至个人开放资产负债表,这是对现有央行-商业银行二元金融体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其可行性必须仔细权衡和评估。

总之,货币发行涉及到政府的信用。 无论数字货币发行采用何种模式,安全、稳定、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都应是数字货币发行的首要原则。